法律依据根据《水法》23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2021年5月出台的《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17条,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并将节水评价作为重要内容。2010年,水利部发文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并提出了技术要求。2020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2019年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2020年河北省水利厅印发了《河北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对规划水资源论证中节水评价提出了较具体的技术要求。近年来,规划水资源论证开展作为各地**严格水资源制度的考核打分内容。规划论证试点阶段正逐步转为规范实施阶段。水资源论证需考虑跨区域调水影响,协调各方利益,保障调水工程顺利实施。成都水源水资源论证审批

节水制度建设1、加强管理体制、政策体系建设加强节水工作领导,大力推进节水首先应按规划纲要要求,制订出具有全局性、阶段性、科学性与可行性,并且上下协调平衡的节水发展规划;其次是必须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切实可行的综合措施,促进和保障规划纲要的实施。节水规划、计划规定应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行职责分工,强化职能,明确节水工作。应重点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进行监督和考核,将节水措施落在实处。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全县加强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多套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2、建立节水型用水标准化体系,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两套节水的指标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各行业、部门可使用的水资源量;一套是水资源的微观定额指标体系,规定社会产品或工作量的单位用水量,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个步骤都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符,建成节水型社会。成都垃圾发电厂水资源论证咨询农业灌溉用水占比分析在水资源论证中具有突出地位,需结合作物需水规律。

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如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从提高便民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建议审批单位应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后,如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仍未提出申请,你单位可以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我是一名基础水资源管理工作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个别取水户存在违法取水行为,但是取水量较少,*有一千立方米每年。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了取水许可发证。是否还需要处二万元以上罚款?我想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涉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句话的三个行为是并列可选择的,还是同时都要执行的?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以制止对公共利益的进一步侵害或者减轻其侵害程度。在采取上述两项行政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资源禀赋、气象水文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异很大,不少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定。水资源论证中的水文化价值评估,需挖掘传统水利遗产的现代利用潜力。

某个供水公司发有取水许可证,它的供水对象是工业企业,我要咨询的问题是:这一类的工业企业取水是否需要进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并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申请批复后是否需要发证。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供水公司与工业企业之间属于供用水关系,应当由供水公司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而工业企业不属于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应构建区域水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协同决策。成都水源水资源论证设计
水资源论证可明确水资源配置方向,引导产业向节水型转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成都水源水资源论证审批
1.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村人饮工程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中的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2.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人饮工程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均应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根据长江委有关规定纳入取水工程核查登记范围。2006年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应予以相应处罚。为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水利部2014年出台《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情况。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对“用水单位未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情况”进行处罚的有关规定。成都水源水资源论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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